爱知之星(83357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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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爱知之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爱知之星(83357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833574 证券简称:爱知之星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该次会议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与该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导第2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具体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等有(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对应标的股票的限售和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6)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要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我们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修订后的《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的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对象均在公司(含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拟参与对象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的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利、熊进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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